疑难病杂志

期刊简介

               《疑难病杂志》是目前国内惟一报道疑难病症的综合性医学学术期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中国医师协会主办。本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生物医学核心 期刊” ,并被美国《化学文摘(CA)》、俄罗斯《文摘杂志(AJ)》、波兰《哥白尼索引(IC)》、“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中文生物医学期刊 文献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等国内、外重要检索期刊和数据库收录。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CN 13-1316/R,ISSN 1671-6450。    本刊由著名医学家吴阶平院士担任名誉总编辑,吴咸中、陈可冀、王正国、王永炎、张运、李春岩、张伯礼、邱蔚六、郭应禄等院士担任顾问,吴以岭教授担任编委会总编辑,包括2位美籍专家在内的46名知名医学家担任编委。本刊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开放式、多方位的学术交流,加速医学科技进步和发展;坚持“三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现代医学与传统医学相结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体系架桥铺路;坚持“创新”、“实用”的办刊宗旨,着力报道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在诊疗各种疑难病、罕少见病及各种难诊难治病症的新理论、新成果、新进展、新疗法、新药物、新经验,真正做到“引导潮流、荟萃精华、贴近临床、服务读者”。本辟有专家笔谈、论著、临床研究、络病论坛、罕少见病例、误诊误治分析、疑难病例(理)讨论、名医精粹、释疑解难、继续教育等特色栏目,本刊面向全国各级医疗、教育、研究机构的医学专业人员,是广大医务人员学术交流的园地和继续教育的良师益友。欢迎赐稿,欢迎征订。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4-11-19 11:47:06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健康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放管服” 改革需求:需要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优化注册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医师办事。

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医师多点执业情况日益复杂,需要加强规范和管理,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医疗管理信息化发展: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使得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成为可能,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重要手段,医师注册电子化成为必然趋势。

主要变化

建立区域注册制度: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修改为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了 “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同一区域内可选择多家执业机构,只需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且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这为医师的多点执业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有助于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

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 “一站式” 注册服务,极大地改进了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了政务服务水平。同时,电子化注册也有利于收集、整理和分析医师执业相关数据,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确立了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这既加强了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了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注册条件及不予注册情形

注册条件: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不予注册情形 :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 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程序及材料

注册程序: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需确定一个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并向其他拟执业机构的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备案

注册材料: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近 6 个月 2 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医疗及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存在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需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 6 个月以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变更与注销注册

变更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需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但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注销注册:医师注册后出现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且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本人主动申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业务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其个人或所在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0 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